(2016)赣0803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金根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根,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根,男。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新明。被执行人钟新明,男。被执行人黎红女,女。申请执行人刘金根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女发送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新明、黎红女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新明、黎红女银行存款6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井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满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