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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成香、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与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龚大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香,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龚大根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651号原告杨成香,农民。被告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龙福安,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龚大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香诉被告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龚大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成香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成香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富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