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成香、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与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龚大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香,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龚大根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651号原告杨成香,农民。被告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龙福安,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龚大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香诉被告宜城市小河镇荣河村民委员会、龚大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成香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成香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富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