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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苏辉与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辉,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苏辉,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骏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5)金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0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1元,合计222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并锁定被执行人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有汽车的车户;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