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康丽明与林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明,林春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787号原告康丽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潘儒新。被告林春峰,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丽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丽明负担。审判员 谢秀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