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78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泽杰,欧阳威盛,罗雅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庄泽杰,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欧阳威盛,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罗雅菡,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庄泽杰与被执行人欧阳威盛、罗雅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