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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与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284号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368-7。负责人王志雄。被告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马鹿村。法定代表人甘六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诉被告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元,由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幸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