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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良鸿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良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971号罪犯黄良鸿,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3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良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良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良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10、11、12、2016年1月嘉奖5次,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良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良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