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熊立东与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海滢、北京世纪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XX,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XX,北京世纪国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961号申请执行人熊XX,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592314651。法定代表人黄XX。被执行人吴XX,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国源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059297312。法定代表人杨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律师费5.2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吴XX、北京世纪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XX、北京世纪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552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