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书丽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鹏,吴香玉,常连庆,王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567号起诉人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起诉人吴香玉,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起诉人常连庆,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起诉人王书丽,女,1972年6月6日出生。2016年4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韩晓鹏、吴香玉、常连庆、王书丽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一、依法确认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原告要求区长接见并落实征地后申请人及家人的安置补偿问题的申请书后不履责的行为违法;二、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四原告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有关行政诉讼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对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海淀区政府提交履职申请至起诉之日止,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不符合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韩晓鹏、吴香玉、常连庆、王书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