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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初148号原告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5号。法定代表人郑淑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5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俊晔人民陪审员  李金靖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天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