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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尚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1号申请人尚某某,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泸西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7年4月生,苗族,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泸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查询、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开法执字第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