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尚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1号申请人尚某某,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泸西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7年4月生,苗族,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泸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查询、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开法执字第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