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柄毅与王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柄毅,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柄毅,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吴柄毅与被执行人王艳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柄毅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吴柄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95.51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艳丽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艳丽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