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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柄毅与王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柄毅,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柄毅,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吴柄毅与被执行人王艳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柄毅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吴柄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95.51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艳丽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艳丽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