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某(女)与李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341号原告李某(女),女,蒙古族,办公室职员,住开鲁县。被告李某(男),男,汉族,民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女)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由原告李某(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