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53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徐仲勋,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新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