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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53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徐仲勋,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新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