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183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李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媚,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原告王××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忠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李晨、张耀媚,被告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刘二×,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曾多次报警。原告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1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一×辩称,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只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原告曾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被告于2015年3月也曾起诉要求离婚,后也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应采取积极态度,争取缓和双方矛盾。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