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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德存与曹桂荣离婚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德存,曹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申1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德存,男,1939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桂荣,女,1940年9月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赵德存因与被申请人曹桂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德存申请再审称:位于121团炮台镇9号小区15栋232号楼房,系赵永成所交房款,生效判决认定该房屋为赵德存、曹桂荣共同所有错误。该房屋属赵永成夫妻所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并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及位于第八师121团炮台镇9号小区15栋232号房屋属于赵德存、曹桂荣共同所有,且已被生效的(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申请再审人赵德存在本案二审、申请再审中并无相反的证据推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故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赵德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德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 春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