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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楚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楚诚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719号申请人北京楚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来广营东路***号-2。经营者陈诗学,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113号。法定代表人杨源恩,经理。申请人北京楚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8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87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