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登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成建诉王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建,王海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蓬登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孙成建,男,1977年5月3日出生,城镇居民,现住蓬莱市。被告王海龙,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建与被告王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军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