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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蓬登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成建诉王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建,王海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蓬登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孙成建,男,1977年5月3日出生,城镇居民,现住蓬莱市。被告王海龙,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建与被告王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军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