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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延庆区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与左占山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左占山,郎土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468号原告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郎庄村。法定代表人郎永福,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郎永禄,男,1972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富兰,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左占山,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留栓(被告左占山之妻),女,1965年5月1日出生。被告郎土根,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建全(被告郎土根之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一卒,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左占山、郎土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曼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