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湖南芒果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芒果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1093号原告湖南芒果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军。委托代理人徐志群。被告周宇。原告湖南芒果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财富公司”)诉被告周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芒果财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群,被告周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芒果财富公司诉称:被告并非原告的员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仲裁机构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判决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周宇并非我司招聘的用工人员,而是经相逢天地车友会介绍到原告处承揽短期性的摄影摄像等宣传服务,为原告制作宣传视频并提供制作成果,由原告按月支付一定的承揽报酬,双方完全符合承揽的法律特征,构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周宇是利用其自己的摄影摄像机及有关设备和他的摄影技术为我公司提供摄影摄像服务,且其提供的摄影摄像服务是周宇自己独立的业务,并非我公司的业务或者我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第二,被告周宇并非受我公司管理和监督,而是受相逢天地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景波的管理和监督,原告提供的周宇报账凭证足以证实这一点。仲裁机构认定被告周宇与原告之间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证据严重不足。第三,被告周宇自己也认可其与我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其自己提供的朋友圈照片内容可以证实,好友问周宇:能弱弱的打听一下,你与芒果金融是怎样的关系吗?周宇回答:承揽宣传,关系还在磨合中。如果是正常的员工关系,周宇怎么可能回答是“承揽宣传”,而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怎么可能还需要用“磨合”一词呢?“磨合”就代表双方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第四,原告为了防止日后被告周宇以劳动问题向我公司提出无理要求,特在最后的两笔报酬发放的《收条》中注明是代相逢车友会发放的工资报酬共计10000元,原告从始至终均不认可被告周宇是公司的员工,而被告周宇在上面签字确认,也认可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第五,被告周宇只提供了一份银行流水,证实其报酬是经原告账户发放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份报酬就是工资而不是承揽报酬。综上所述,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只有承揽法律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严重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368元及经济补偿金2500元。被告周宇辩称:劳动仲裁已经查明清楚,原告起诉主张不成立,是芒果金融叫我过去做事的,且我所使用的视频制作设备都是由芒果金融提供的。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已经体现,我的工作即是原告公司老总所安排,制作原告公司的对外宣传,每天的工作都有记录。原告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宇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原告芒果财富公司提供摄影劳务工作,双方就此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的报酬标准为5000元/月。2015年6月1日,双方因关系解除、报酬支付及部分器材归还等问题产生纠纷,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提供劳务。2015年7月3日,经协商原告在扣除因器材未归还的相关款项外向被告支付了拖欠的两个月报酬,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芒果金融代相逢天地车友会支付周宇工资一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整)。芒果金融代付原因为周宇领取芒果金融相关器材未归还,相逢天地车友会押在芒果金融款项。注:因部分器材未归还,扣除柒佰伍拾伍元整(人民币755元整),实际领取玖仟贰佰肆拾伍元整(人民币9245元整)。”后原、被告双方因经济补偿等事宜发生争议,被告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以下简称“省劳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二被工资30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拖欠的工资5000元、房补及餐补22080元、加班工资5517元,省劳人仲裁委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了湘劳仲案字(2015)2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9368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原告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被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曾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过涉原告公司相关工作成果的贴文,其朋友“刘湘军shelly”在该贴文下发表评论问:“能弱弱地打听一下,你与芒果金融是怎样的关系吗?”,被告则回复称:“承揽宣传,关系还在磨合中”。还查明,原告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电子电器产品、百货及日用品的网上销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网络技术服务;财务咨询。被告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原告主要是从事P2B金融服务经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湘劳仲案字(2015)249号《仲裁裁决书》、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送达回证》、孙晓舸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费用报销单》、《收条》、周宇微信朋友圈贴文、短信记录,被告周宇芒果金融器材签收单、照片及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必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孙晓舸的《情况说明》、《费用报销单》、《收条》、周宇微信朋友圈贴文、短信记录等证据能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锁链,从中可以看出原告对被告工作并不存在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而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需遵守原告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加之被告所作事项并非原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与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应有的从属性。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原告关于无需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湖南芒果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周宇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周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