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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与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姜才明,李惠珍,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584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龙山大街91号。负责人王利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委托代理人章超,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龙定路82号。法定代表人姜才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创新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姜才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才明,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李惠珍,女,汉族,1953年5月16日生,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王凌(受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姜才明、李惠珍共同委托),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山观支行)诉被告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发管件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发机械公司)、姜才明、李惠珍、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机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山观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东发管件公司。贷款于2015年5月21日发放,于2016年3月14日到期;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20日,结欠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87903.48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95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人的担保情况:东发机械公司、三林机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姜才明、李惠珍在5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3、物的担保情况:东发机械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山观工业园路18号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4)第××号]提供抵押,债权数额分别为500万元、66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东发管件公司立即归还农商行山观支行借款本息5087903.48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55%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5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对东发管件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农商行山观支行有权就东发机械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3、东发机械公司、三林机械公司对东发管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才明、李惠珍对东发管件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发管件公司、东发机械公司、姜才明、李惠珍认可原告农商行山观支行的诉称意见,但认为保证人应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林机械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山观支行诉称事实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承诺书、房地产抵押清单、他项权证、利息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东发管件公司、东发机械公司、姜才明、李惠珍的认可,被告三林机械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借款本息5087903.48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55%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5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对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才明、李惠珍对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有权就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山观工业园路18号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4)第××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其剩余价值中分别以债权数额500万元、6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15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姜才明、李惠珍、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