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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郭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于辽宁省昌图县,无职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抓获),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0号满地金KTV门前,以人民币500元,向段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约重0.5克。2015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王子造型发廊的卫生间内,以人民币300元,向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约重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