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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桑法民二初字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世虎诉向兆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虎,向兆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二初字165号原告胡世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兆耀,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张世银,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虎诉被告向兆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胡世虎承担。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俊山人民陪审员  熊恩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