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民二初字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世虎诉向兆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虎,向兆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二初字165号原告胡世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兆耀,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张世银,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虎诉被告向兆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胡世虎承担。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俊山人民陪审员 熊恩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