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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解喜明与李忠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喜明,李忠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解喜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李忠让,又名李顺希,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解喜明与李忠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44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让归还借款4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案执行费6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忠让银行存款21700元,已扣划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