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545号原告:蔡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优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