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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姜荣一与姜增元、战美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1号原告:姜荣一,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姜增元,男,约34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战美洁,女,约3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一诉被告姜增元、战美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荣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荣一撤回对被告姜增元、战美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荣一承担。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