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姜荣一与姜增元、战美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1号原告:姜荣一,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姜增元,男,约34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战美洁,女,约3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一诉被告姜增元、战美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荣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荣一撤回对被告姜增元、战美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荣一承担。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