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建东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建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301号原告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双庆西路686号。法定代表人屈涛。委托代理人李昭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东亮,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建东,男,汉族,41岁,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7923.4元,由原告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