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秀,湖北外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6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7号。法定代表人: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必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程秀。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外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第4栋1单元17层1、18号房。法定代表人:瞿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程秀、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外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634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6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减半后的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蒋劢君审判员 褚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