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新路诉张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路,张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47号原告许新路,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张武,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路诉被告张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路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新路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新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许新路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