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45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清涧县宽州镇惠家庙村人,农民。被告惠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