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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李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玉,李西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407号原告张金玉,男,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李西超,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玉诉被告李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玉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书记员  康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