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刑初字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泽高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字3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高,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高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作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泽高持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在其家附近打鸟时被黄某某(另案)发现,黄某某即提出给其购买,随后,李泽高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改装的射钉枪卖给黄某某。2015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收缴了黄某某购买的改装的射钉枪。经检验,送检疑似枪支具备枪支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弹丸枪口比动能力为80.17j/c㎡,属于枪支。另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泽高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泽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公安安机关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枪支、弹药物品清单及照片,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痕)字[2015]178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泽高的供述和辩解及其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泽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泽高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开英人民陪审员 高建忠人民陪审员 侯代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