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终3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某,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某,女,壮族,农民。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冬梅审 判 员 李庆春代理审判员 薛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妙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