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左某与石家庄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石家庄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某,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左某,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河北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某、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16元,减半收取128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