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传明与刘承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明,刘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176号申请人李传明,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被执行人刘承元,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申请人李传明申请执行刘承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3)安汉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承元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承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刘承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传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唐 炜代理审判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