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禤某某多次在其负责日常管理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杨桃树村委会坳顶苏志恒果场的房间内,容留禤展鹏、许某和欧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29日16时许,接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禤某某及吸毒人员禤展鹏、欧某、许某,并当场起获吸毒工具3个及吸管4根。上述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梁某、欧某、许某、禤展鹏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禤某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禤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3个及吸管4根予以没收销毁,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