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袁海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海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93号罪犯袁海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豫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作出(1998)宿中刑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连同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2002)苏刑二复字第01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海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2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海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09)、(2012)、(2014)宁刑执字第7787号、第1083号、第44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袁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袁海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