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小强与XX、王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强,XX,王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02-2号原告王小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玉海,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强诉被告XX、王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谢晶名下开发区峨眉办事处广顺街16号楼致中苑住宅小区12号楼3单元9层东户房屋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王小强提供的担保人谢晶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峨眉办事处广顺街16号致中苑住宅小区12号楼3单元9层东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兴军审判员 崔 瑛审判员 郭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