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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6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安蓉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茶店子安蓉路4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幸晓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陕西诚创筑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3幢31606室。法定代表人俞裕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林,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敏,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二期1幢21413座。法定代表人郑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冠珠,该公司员工。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法定代表人袁小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蓉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568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安蓉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蓉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蓉建设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安蓉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蓉公司负担。其余200元,退还安蓉公司。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