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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吕勤艳与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勤艳,李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40号原告吕勤艳,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群英,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吕勤艳与被告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牡东适用简易程序担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勤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勤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群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勤艳撤回对被告李群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3.5元,由原告吕勤艳承担。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