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姚建林、陈凤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姚建林,陈凤雷,苏州林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7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负责人夏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春辉,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姚建林。被告陈凤雷。被告苏州林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17号楼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姚建林、陈凤雷、苏州林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以其他方式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姚建林、陈凤雷、苏州林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46元,减半收取4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