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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建新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男,1967年5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8日、10月15日分别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玉山,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1年12月7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刑二庭立案受理了潘大年、王玉清、李秀珍、王某1、刘某1、苗海凤、王合生、任海生八人拐卖儿童案,刑二庭庭长陈建新承办该案。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陈建新为王玉清、刘某1、王某1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2012年1月16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玉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罪犯王玉清于2012年11月10日死亡,罪犯刘某1仍未被执行刑罚,罪犯王某1于2012年农历四月实施了拐卖妇女犯罪,2013年10月14日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与2012年1月16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1已被广平县看守所投送邯郸监狱服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王某1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临漳县公安局说其涉嫌拐卖儿童犯罪要拘留其,在磁县医院给其做了体检,磁县看守所看了体检结果后不收。然后临漳公安局把其带到邯郸市第一医院又做了一次体检,随后就给其办了取保手续。又过了一段时间,临漳县检察院又传其问了拐卖儿童的情况,随后让其回来了。一直到2011年年底临漳县法院刑二庭通知其过去,问其情况后让其先回家并说以后要随传随到,给其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开庭的时候又通知其过去了,庭审完以后叫其回家了。随后临漳县法院又通知其宣判,说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给过其判决书。又过了一段时间,临漳法院刑二庭的庭长和一个湖北籍的年轻人送其去邯郸监狱,邯郸监狱的工作人员出来看了看其,临漳法院工作人员就让其回去了。2012年春天,其又拐卖了一名妇女,后被广平县公安局拘留了。2、罪犯刘某1供述,证实因为拐卖小孩的事情2011年7月2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0日因为其心脏有问题,经医院检查后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去过临漳县检察院,到临漳县法院后办手续了。法院开庭后给其送达了判决书,宣判后没有去过看守所和监狱,就是法院的两个男的跟其、王玉清、还有一个广平的老头一块去过邯郸的一个医院检查,检查后法院的说其有病让其回去吧,到家后法院没有再找过其。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是临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过刑二庭,知道王某1等八人拐卖儿童一案,这个案子的承办人是庭长陈建新。其不知道该案被告人王某1、刘某1、王玉清三人在该院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没有审批过。判决生效后,听陈建新庭长跟其说看守所不收押这三名罪犯,因为他们有病,当时其和陈建新一块给院长闫立新汇报过。其一方面让陈建新跟看守所、监狱沟通收监情况,一方面安排他按照执行程序依法办理,同时让他跟院长做好汇报。其也把这个工作安排情况跟院长说过,院长同意了。给陈建新安排上述工作以及向院长汇报上述工作安排没有记录,是口头安排、口头汇报的。不久后其不分管刑二庭了,由李天明分管刑二庭,其在院长办公室也听李天明、陈建新跟闫院长汇报过该案,当时闫院长说不行将这一情况提交“四长会议”讨论决定。判决生效后,对罪犯交付执行不用经过其签批同意。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是临漳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2011年12月7日刑二庭受理被告人王某1等八人拐卖儿童案,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是庭长陈建新,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其、陈建新和一名人民陪审员刘某2。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潘大年、苗海凤、任海林、李秀珍、王合生在押,2011年12月8日,未在押的被告人王玉清、刘某1、王某1经陈建新提出意见、院长闫立新签批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的时候8名被告人都到庭了,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了(2011)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未在押的被告人王玉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未在押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未在押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以后8名被告人服判均未上诉,该判决于宣判10日以后生效。对于王玉清、刘某1、王某1这三名未在押的罪犯,去磁县看守所送交执行时被一名姓申的工作人员以三名罪犯有病拒收。磁县看守所拒收后,到邯郸监狱送交执行,邯郸监狱说必须重新体检,不体检不收,后来到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邯郸第一医院给三名未在押的罪犯体检,当时给王玉清、刘某1做了体检,王某1因为在侦查阶段给其做过体检,医院说时间间隔较短不用再做了。体检后邯郸监狱说检查的不仔细,无法收监,要求再体检。再后来其和陈建新把王玉清、王某1带到邯郸监狱,邯郸监狱出来一个狱医,告知其应该体检的项目,就给邯郸第一医院约定了作体检的时间,但是王玉清、王某1在规定的体检时间没有去做体检。后来在2012年8月16日对王玉清、刘某1、王某1三名未在押的罪犯做出了(2012)临刑执字第1号收监决定,2012年8月20日将这个收监决定送临漳县看守所,临漳县看守所未签收。从王某1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去体检时,就没联系上王某1,期间这件事在临漳检察院开会讨论过,陈建新参加了会议,参会回来后陈建新召开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决定作出对王某1等三人的收监决定书。听陈建新说他给主管领导汇报过,院领导让沟通这个事。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是临漳法院的人民陪审员。2011年其参与了潘大年等人拐卖儿童一案的庭审活动,庭审结束后进行了两次合议,第一次合议是对8名被告人进行量刑,第二次合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未羁押的三名被告人进行收监,这两次合议都是庭长陈建新召集的。在第二次合议的时候听陈建新说磁县看守所对三名被告人不予收监,合议的结果是对三名被告人进行收监。6、证人申某证言,证实其是磁县看守所的内勤人员。2011年8月20日起,临漳县看守所因为旧所改造,临漳县需要在押的人员一般都送磁县看守所羁押。潘大年等四人在磁县看守所羁押过,王玉清、刘某1、王某1这三个人没有在磁县看守所羁押过。2012年不是春天就是夏天,临漳县人民法院的陈建新来到磁县看守所,咨询过犯人收监执行的事。没有给磁县看守所送达王玉清、刘某1、王某1三人的刑事判决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陈建新就是咨询一下看能不能收监执行。磁县看守所没有给临漳县人民法院出具过不予收监的法律文书。7、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磁县看守所狱医,磁县看守所没有王玉清、刘某1、王某1的体检档案,也没有给这三人出具过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收押证明。8、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是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其和邯郸监狱医院院长陈铮是同学,陈建新判了一个案子,其中有几个罪犯有病,看守所和监狱都不收,其引荐陈建新到邯郸监狱与陈铮院长沟通罪犯交付执行的事。当时如何说的,因为时间太长又不涉及其职责内的事记不清了。9、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其是王玉清女儿,其父王玉清于2012年11月去世,其父亲的案子是临漳法院刑二庭的陈庭长处理的。2012年二三月份,临漳法院通知其父亲去邯郸做体检,其和哥哥陪同父亲租车去的。到邯郸监狱后,陈庭长开着法院的车带着人在监狱门口把其父亲接进去做了体检,其和哥哥没有进去。在去邯郸监狱做检查之前,法院还让其父亲去邯郸市第一医院做过一次体检。过了几天时间,法院又通知其父亲做检查,其与哥再次租车带着父亲到邯郸市第一医院,是陈庭长开着警车带着他们一起在医院为其父亲作的检查。前后去过邯郸三次。10、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2010年至2012年底在临漳法院立案庭从事司机工作。2012年早春,根据院领导安排,其和陈建新带着看守所不收押的人一起到监狱协调看守所能不能执行收监。当时广平的被告人先到的临漳,其拉上广平的被告人就去了邯郸监狱,到监狱门口又接上另一个被告人,这个被告人是由家属陪着在监狱门口等着。最终事也没办成,监狱不收就回来了。11、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其是临漳法院办公室主任。大约2011年农历腊月28日下午,陈建新让其一起去邯郸市第一看守所为潘大年等人拐卖儿童一案中的二个女被告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当时天下着雪,法院的司机谢某开着警车拉着其和陈建新到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后,陈庭长和其一起先找到值班的所长交涉,后来又找到在监区内值班的一个较年长的狱警,办妥手续后,把那二个女被告人提出来,履行了法律文书送达。本案还有一名女被告人没有收押,看守所让直接与石家庄女子监狱交涉联系。12、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其是临漳县法院办公室司机。大约是2011年离春节两、三天前的一天下午,还下着雪,其开车拉着陈建新和王某4一起去邯郸一看为一个女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是一个拐卖儿童案要交付执行。其他情况记不清了,其没进看守所。13、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其是临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参加过潘大年拐卖儿童案的办理。该案中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广平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因为有病,年纪较大,给磁县看守所交付磁县看守所不收,就办理了取保候审,还有几个也是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另外几人印象不深。1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给陈建新开过几年车,2012年二三月份其和陈建新开车叫上陈建新的亲戚袁某,中午吃饭的时候到了邯郸监狱,陈建新、袁某找到邯郸监狱警官(临漳老乡),这个警官又叫了一个监狱的医生(临漳老乡)协商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收监的事。15、证人袁某证言,证实其和陈建新是远房亲戚,其同学郭宏忠是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陈建新为了将被告人收监执行,通过其找到郭宏忠,郭宏忠又找来监狱医院院长陈铮(临漳人)协商此事,陈铮让下次带着犯人来看看身体情况再说。得知陈铮和临漳检察院的吕某是同学,陈建新说让吕某一起去,这次到了监狱后,经郭宏忠请示领导,说监狱不对法院口,程序不对,让把犯人先送到看守所,让看守所往监狱送人,所以手续不能办。这事前后折腾好几次,记得比较清的就是这两次。16、被告人陈建新供述,供认2011年刑二庭办理过被告人王某1等人拐卖儿童案,这个案子共有8名被告人,分别是潘大年、王玉清、李秀珍、刘某1、苗海凤、王合生、王某1、任海林。2011年12月7日刑二庭受理该案,其是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有其、陈某和人民陪审员刘陵梓。王某1、刘某1、王玉清在侦查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临漳县检察院后,临漳县检察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12月8日临漳县人民法院给该三名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办理取保候审的原因是该三名被告人年龄大并且患有疾病,磁县看守所不收。2012年1月16日经合议庭评议出具了(2011)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1月20日对被告人宣判,判处王某1、刘某1犯拐卖儿童罪,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玉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2012年1月30日生效,除王某1、刘某1、王玉清三名罪犯外,其他五名罪犯都交付执行了。判决生效后,其一直在与磁县看守所沟通,让看守所先收押王某1、刘某1、王玉清并交付执行。磁县看守所让其与邯郸监狱沟通,如果邯郸监狱能收,看守所再收押投送监狱。其通过个人关系找了邯郸监狱的郭宏忠和一个姓陈的狱医给王某1、王玉清进行了诊断,后被告知监狱不对法院的口。后来在邯郸市第一医院对王某1、王玉清、刘某1作保外就医的诊断了。诊断出来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三名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就于2012年8月16日对该三名罪犯作出了(2012)临刑执字第1号收监决定。作出收监决定后,磁县看守所说他们只是临时帮忙羁押嫌疑人、被告人,让其向临漳看守所送收监决定。其将收监决定向临漳看守所送达过,临漳看守所拒绝接收。这个案子从受理就开始与看守所协调收监情况,但基于现在的执法环境和罪犯年龄、患病等情况,一直没有达到收监的效果。这个案子还上过四长协调会。后王玉清去世,临漳县人民法院已经对刘某1作出了逮捕决定并交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听说王某1在广平又犯案了。其认为尽到了工作职责。17、临漳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收、结案登记本(2011年)复印件、临漳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王某1、王玉清、刘某1未交付执行的情况汇报。18、临漳县孙陶镇李村村委会证明,证明罪犯王玉清于2012年11月10日去世。19、临漳县孙陶镇派出所证明,证实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未收到王玉清、刘某1二人的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等任何法律手续。20、广平县司法局证明,证实2012年1月16日,王某1因犯拐卖儿童罪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截止2013年1月17日临漳县人民法院未向其局送达过王某1拐卖儿童的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法律文书。21、广平县公安局东张孟派出所证明,2012年1月16日,王某1因犯拐卖儿童罪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截止2012年9月19日临漳县人民法院未向其所送达过王某1拐卖儿童罪的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文书以及关于王某1的其他社区矫正法律文书。2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邯郸监狱回执、磁县看守所证明。23、广平县人民法院(87)法刑判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临漳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临漳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执字收监决定书复印件。24、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逮捕决定书、广平县公安局逮捕证、收押登记表、广平县人民法院罪犯结案登记表及河北省邯郸监狱证明复印件。25、临漳县公安局拘留证、临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决定书。26、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临冀检刑诉(2011)127号起诉书、临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27、临漳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书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保外就医医学鉴定诊断证明书第002号、第004号、第058号、第036号。28、向院长报案记录、追记笔录。29、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送达回证。30、临漳县人民法院关于潘大年等罪犯需要收押的研究情况证明材料。31、被告人陈建新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到案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临漳县人民法院受理潘大年、王玉清、李秀珍、王某1、刘某1、苗海凤、王合生、任海生八人拐卖儿童案后,被告人陈建新身为临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主办该案,在依法为王玉清、刘某1、王某1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未按法律规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予以执行,致使王玉清、刘某1、王某1三名罪犯脱管,且其中一名罪犯王某1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重新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建新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建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建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虽然其为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后未按规定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但三人仍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其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下,并没有脱管;王某1重新犯罪与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不属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潘大年、王某1等八人拐卖儿童一案,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主办。陈建新为其中王某1等三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未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2012年农历4月,王某1又伙同他人拐卖一名妇女,并于2013年10月14日因该罪行被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建新供述、证人王某1、刘某1、杨某、陈某、刘某2、王某3等人证言、临漳县孙陶镇派出所及广平县司法局、广平县公安局东张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陈建新户籍及任职证明等。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及其辩护人所提虽然其为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后未按规定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但三人仍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其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下,并没有脱管;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不属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意见,经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为王某1等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已被替代,取保候审期限也已重新计算。其未将重新办理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1重新犯罪与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由,经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公安机关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陈建新未按规定将王某1等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致使三人未被公安机关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王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故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军良审 判 员  张耀旗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