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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丽苹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丽苹,无业。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XXX,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苹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丽苹被骗至常州市天宁区北环新村18-17幢604室,发现该处为传销窝点,随即表示要离开,遭到周某等人的阻拦。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丽苹欲跳窗逃走,再次遭到周某等人的阻拦,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至周某胸部,致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系遭单刃刀具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压塞死亡。为证实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丽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秀亮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被告人陈丽苹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丽苹具有自首情节;2、起诉书已经认定陈系防卫过当;3、被告人陈丽苹认罪态度很好,且表示愿意赔偿。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丽苹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丽苹被骗至常州市天宁区北环新村18-17幢604室,后发现该处为传销窝点,随即表示要离开,遭到周某等人的阻拦,并被搜走手机等物。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丽苹欲跳窗逃走,再次遭到周某等人的阻拦,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至周某胸部,致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系遭单刃刀具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压塞死亡。后公安人员因群众报警称该屋内有人打架出警到场后认为是传销窝点,在当时被害人周某已被送医、民警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陈丽苹主动供述了之前自己持刀伤人的行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未到庭证人勾某、谌某、张某、赵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丽苹到了常州市天宁区北环新村18-17幢604室,其表示要离开,但是遭到周某和在场的其他传销人员的阻拦,并被搜走手机等物。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丽苹欲跳窗逃走时再次被周某等人阻拦,在此过程中陈将周某捅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过。(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丽苹即���捅伤被害人周某的人以及案发的地点。(3)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明案发地常州市天宁区北环新村18-17幢604室的现场情况。(4)病历资料、死亡证明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某的死因系遭单刃刀具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压塞死亡。(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红梅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丽苹主动向处警的民警交代了自己捅伤他人的事实及其身份情况。(6)被告人陈丽苹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10月9日18时许,其被骗至常州市天宁区北环新村18-17幢604室,因发现该处为传销窝点想要离开时遭到多人阻拦,并被搜走手机等物。当晚19时许其再次欲跳窗逃走时遭到周某(即死者)等人的阻拦,在此过程中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对方,被捅伤的��被送医后警方到场,其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之前捅伤人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陈丽苹为了使其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丽苹在公安人员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供述了其持刀捅伤他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丽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丽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仇慧星人民陪审员  陆和平人民陪审员  潘敏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奕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