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河南盛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河南盛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正光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旭,任该研究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伍涛,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贵,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南侧创业园(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百顺。委托代理人白需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庞笑嫣,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诉被告河南盛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盛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河南盛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