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史忠海与李喜君、岳景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忠海,李喜君,岳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史忠海,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喜君,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岳景忠,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史忠海与被执行人李喜君、岳景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