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清坪申请执行会泽九龙房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枰,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枰,男。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庆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款项借款本金、利息共5502800元(利息计算到2015年8月28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3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算到2016年4月28日),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360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10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省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