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8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长治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媛媛,长治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314号原告:郑媛媛,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子县。被告:长治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南街。法定代表人:王祺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郑媛媛与被告长治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媛媛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审 判 员  赵莉霞人民陪审员  张枢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莹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