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会红、姚焕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会红,姚焕来,刘文伍,徐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662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诉讼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宁,该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郭蕊,该联社员工。被告蒋会红。被告姚焕来。被告刘文伍。被告徐辉,汉族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会红、姚焕来、刘文伍、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