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蕾芳与广州汇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芳,广州汇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李蕾芳,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广州汇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0号贯耳永泰大厦七楼718房。法定代表人易钢。李蕾芳与广州汇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9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汇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蕾芳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2日期间的工资余额17230.11元。根据李蕾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30.11元,执行费为1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汇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景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