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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吴岸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吴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吴岸锋,男,(身份证号码:×××2335),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吴岸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岸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吴岸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24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豪 来源:百度搜索“”